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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特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群,杜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特字第00015号申请人曹群。委托代理人孙元。被申请人杜少军。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曹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群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曹群撤回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群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曹群已预交),由曹群负担。审判员 浦 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