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特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群,杜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特字第00015号申请人曹群。委托代理人孙元。被申请人杜少军。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曹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群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曹群撤回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群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曹群已预交),由曹群负担。审判员 浦 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