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5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晋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5736号原告: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邢延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明,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任晋平,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