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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臧红卫与魏滨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红卫,魏滨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臧红卫。法定代理人:臧在和。被告:魏滨。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红卫诉被告魏滨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臧红卫负担。审 判 长  冯志明代理审判员  田 鑫人民陪审员  岳宪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