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林起与孟村回族自治县同海面粉有限公司、孙孝清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林起,孟村回族自治县同海面粉有限公司,孙孝清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林起。委托代理人张洪泉。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同海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同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树青,孟村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孝清。上诉人徐林起、孟村回族自治县同海面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孝清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孟村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林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同海面粉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孙孝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徐林起撤回对孟村回族自治县同海面粉有限公司及孙孝清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45元,减半收取1172.5元,由徐林起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徐林起预交2231元,退还徐林起;孟村回族自治县同海面粉有限公司预交50元,退还孟村回族自治县同海面粉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