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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尚新锁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兴虎,尚新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泾川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兴虎,男。被告人尚新锁,男。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系原告人尚兴虎之堂兄。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新锁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兴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婧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兴虎、被告人尚新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尚新锁因故与原告人尚兴虎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尚新锁致伤原告人尚兴虎。经鉴定,原告人尚兴虎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尚新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尚新锁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兴虎诉称:我与被告人尚新锁系堂兄弟。2015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尚新锁因故致我轻伤,要求追究被告人尚新锁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我医疗费4910.02元、误工费900元、护理费9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1200元、后续医疗费20000元、鉴定费200元。共计28650.02元。被告人尚新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人尚兴虎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人系堂兄弟。2015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尚新锁因故与原告人尚兴虎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尚新锁用携带的放羊鞭杆殴打尚兴虎,致其嘴部、腿部等处受伤,后被尚新锁父亲尚自学拉开。当日,原告人尚兴虎被他人送往泾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上口唇裂伤、左肩部、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局部皮下淤血”,花医疗费4651.82元。同年5月11日,原告人尚兴虎在泾川县人民医院CR检查诊断为“左腓骨下段陈旧性骨折”,花检查费等258.2元。经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人尚兴虎外伤致上唇皮肤全层裂伤;左肩部、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局部皮下淤血,现上唇留有见2.8厘米斜行创口愈合瘢痕,对应口腔内粘膜见0.8厘米创口愈合瘢痕。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庭审中,原告人未提交交通费票据,但纠纷发生后,住院治疗确需一定的交通费,故可根据本案实际酌情予以确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确认的物证木棍;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病历、户籍证明等;证人尚某某等人的证言;原告人尚兴虎的陈述;鉴定意见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尚新锁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人尚兴虎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4910.02元、误工费787.5元(每天87.5元,计算9天)、护理费787.5元(每天87.5元,计算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每天40元,计算9天)、鉴定费200元、交通费酌情确定为300元。以上共计7345.0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新锁因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尚新锁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预交赔偿款,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与原告人尚兴虎系堂兄弟关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尚新锁对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尚兴虎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对原告人尚兴虎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原告人尚兴虎要求被告人尚新锁赔偿其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但当庭未提交相关证据且要求的营养费未有医嘱,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新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尚新锁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兴虎各类经济损失7345.02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兴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惠年审 判 员  尚小燕人民陪审员  周占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