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戈峰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戈峰,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戈峰,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4-1号。法定代表人牟其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海,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上诉人刘戈峰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那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海鹏(主审)、代理审判员史舒畅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戈峰在一审中诉称,2014年10月29日23时许,建设花园17号楼下违建房起火,现场停放的原告的五菱之光卖面包车被烧毁。由于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消防通道上划出车位并出售,导致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无法进入火场救火,使其车辆严重烧毁,故要求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2000元。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引起火灾发生物是其他业主私自搭建的违建房,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拆除违建建筑,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拆除。起火的原因是人为纵火,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火灾发生后,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原告的车辆就已经烧毁,我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23时许,建设花园17号楼下违建房起火,现场停放的辽AG0T**车辆被烧坏,该车为原告刘戈峰所有,后经消防队扑救将火灾扑灭。另查明,建设花园小区由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刘戈峰系该小区业主,并向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物业费每年208元,原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戈峰主张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本案中原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未对车辆的的管理有明确约定,刘戈峰亦未能举证证明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车辆管理的法定义务,且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收取刘戈峰停车的费用,故不能确定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刘戈峰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关于刘戈峰主张因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卖停车位,造成消防通道堵塞,致使火灾发生时消防车无法进入现场救火,导致刘戈峰车辆被烧毁的理由,因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认同刘戈峰主张,刘戈峰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刘戈峰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戈峰称起火原因是因为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违建房管理不到位,违建房一直存在火灾隐患,最终导致此次火灾事故和损害事实的发生,故应当由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违章建筑的法定管理部门应是行政执法部门,原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也未对园区内违章建筑的处理有约定,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亦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刘戈峰的该项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戈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戈峰承担。宣判后,刘戈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的违章建筑存在消防隐患,造成消防通道堵塞,致使火灾发时消防车无法进入现场救火,造成车辆毁损,对此被上认存在管理过错,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则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物业费收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报警情况登记表、七路街道第一城社区出具的情况介绍、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刘戈峰主张其车辆起火原因是因被上诉人对违建房屋管理不到位,消防车辆无法进入现场救火,导致其车辆严重烧毁,被上诉人对此存在过错,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该小区内的违章建筑系由业主所搭建,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的部门应为行政执法部门。另外,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已经消防部门出具了责任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由外来火源引发。故刘戈峰其车辆被烧毁与被上诉人管理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的关系,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戈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那 卓审 判 员 周海鹏代理审判员 史舒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潇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