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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重庆江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重庆赛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江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赛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周福,重庆润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18号申请人重庆江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路155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9368049-3。法定代表人李毅,重庆江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赛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燕窝穴街渝能华城R1幢-R4幢裙楼负1-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莫克华,职务不详。被申请人何周福,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重庆润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丹龙路10号1幢1单元3-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吴其松,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江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赛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周福、重庆润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赛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周福、重庆润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毅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天梨路***号**-*房屋一套(104房地证2014字第80698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娄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