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林桂兰、陈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林桂兰,陈水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8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负责人:徐创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建强、杨慧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桂兰,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陈水明,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诉被告林桂兰、陈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春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