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刑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立俊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立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执字第00179号罪犯王立俊。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全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罪犯王立俊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附带民事赔偿602.4元。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立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俊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在劳动改造中,能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改造中共获得一次记功、三次表扬的奖励。2012年11月因违规扣0.5分处理;2013年8月因打架扣1分处理;2015年1月因打架扣1分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立俊在服刑期间,三次被扣分处理,悔改表现不明显,尚需继续接受教育改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俊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维安代理审判员 隋鸿达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曹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