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4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丁明修与丁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修,丁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4274号原告丁明修,居民。被告丁明磊,居民。原告丁明修与被告丁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丁明修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明修撤回对被告丁明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本案原告丁明修负担。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