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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4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丁明修与丁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修,丁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4274号原告丁明修,居民。被告丁明磊,居民。原告丁明修与被告丁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丁明修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明修撤回对被告丁明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本案原告丁明修负担。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