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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欧阳捷与钟盛斌、林幼俤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689号原告欧阳捷,女,汉族,1960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钟盛斌,男,畲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林幼俤,女,汉族,1978年12月14日,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甘忠明,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江朝如,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溆浦县兴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溆浦县葛竹坪镇。法定代表人:刘生,董事长。原告欧阳捷诉被告钟盛斌、林幼俤、甘忠明、江朝如及被告溆浦县兴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35000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原告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金福新村*座*单元及底层*#附属间(产权证号:榕房权证S字第××号,面积71.57平方米)单元房产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35000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冻结原告欧阳捷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金福新村*座*单元及底层*#附属间(产权证号:榕房权证S字第××号,面积71.57平方米)单元房产,停止办理转让及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郑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郑心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