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唐敏,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敏、被告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3月4日在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并无生育共同子女。被告再婚前有一个儿子,2002年9月17日出生。原告再婚前有一个女儿,2004年3月16日出生。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存在巨大差异,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是小学老师,在忙碌的工作之余,还要终日操持家务,但被告却几乎天天晚上外出喝茶聊天,并未尽到夫妻相互照料的义务。原告在操持家务之余,还要照顾两个孩子的学习与生活,但被告却常因儿子学习不好而责骂原告。原告曾在双方的争吵、推搡过程中受伤。被告还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并且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冷嘲热讽并限制原告与朋友、同事的交往。双方于2014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此诉请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方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均不属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有关心体贴原告,并将原告的女儿视为自己的女儿看待。双方确曾因琐事争吵,但被告从未殴打原告导致其受伤。双方于2015年2月因争吵而分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3月4日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再婚前与前夫生育一女;被告再婚前与前妻生育一子,现子、女均随同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相识期间感情尚好,婚后一段时期双方感情也尚可。婚后双方有因生活琐事以及子女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原告现以被告未尽夫妻相互照料义务、不尽家庭义务、有家庭暴力行为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他人介绍相识,但相识后感情尚好,维持婚姻关系七年有余,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沟通不够,感情受到影响,但双方今后只要加强沟通,互相谅解,仍有望和好。双方均系再婚,重新组成家庭后,双方更应互敬互爱,共同维系家庭幸福,且双方子女均年幼,完整的家庭对子女的成长尤为重要。因此,原告请求离婚,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董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林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