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谢朝荫与余焕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朝荫,余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谢朝荫。被执行人余焕林。申请执行人谢朝荫与被执行人余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余焕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焕林应返还借款本金91000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谢朝荫,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40元、财产保全费930元、执行费126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