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立华与冯开丽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华,冯开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王立华,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小关门村北头道沟72号,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委托代理人翟建波,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XX****XX。被告冯开丽,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小关门村二道沟2号,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委托代理人赵彦伟,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XX****XX。原告王立华与被告冯开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王立华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