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5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茂文贸易集团华茂建材有限公与冯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茂文贸易集团华茂建材有限公司,冯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茂文贸易集团华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肖茂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静,女,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上诉人四川茂文贸易集团华茂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茂文贸易集团华茂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亦未在预交期内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卫红代理审判员 陈良谷代理审判员 莫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