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9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刘斌美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刘斌美,东方巴黎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9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被执行人刘斌美。被执行人东方巴黎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刘斌美、东方巴黎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刘斌美、东方巴黎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欠款444,470.62元、罚息及案件受理费3,85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斌美、东方巴黎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鹏审判员 罗涛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