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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虎与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228号申请执行人:张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孙文化,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五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霍加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五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五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五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9160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王 霄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