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荣火生与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火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510号原告荣火生,男,1947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三江县古宜镇桥***号。法定代表人吴根社,院长。原告荣火生诉被告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荣火生于2015年8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傅万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召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