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方强与桑继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强,桑继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640号原告方强。被告桑继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强与被告桑继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桑继彦在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民初字第431号案件中所有的案款40000元。原告方强以现金8000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桑继彦在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民初字第431号案件中所有的案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