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郑敏与赵小芸、苏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敏,赵小芸,苏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郑敏。被执行人赵小芸。被执行人苏云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敏与被执行人赵小芸、苏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进行还款,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陆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俞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