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诉李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李小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法定代表人田建设,该检察院检察长。委托代理人温友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平,男,汉族,1988年7月29日出生,甘肃省秦安县人,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李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争议已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李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自行承担。审判员 商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边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