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任某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在凤城市赛马镇东甸村五组腰岭其家自留地内焚烧地格子时,不慎将山林引燃,导致附近山林被烧毁。经凤城市森林公安局鉴定:现场过火林地总面积70.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0.1亩,未成林地面积13.7亩,宜林地面积16.6亩。案发后,被告人任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任某以补栽新树的赔偿形式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被害人梁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梁某甲、佟某某、苗某某、刘某甲、肖某某陈述,证人周某、梁某乙证言,被告人任某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GPS测量记录,森林经营作业设计位置图,森林刑事案件鉴定书,前科劣迹查询表,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过失引起火灾,致大面积山林被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某积极扑救,防止危害后果蔓延,可以认定情节较轻。被告人任某能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季龙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