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林蕊红诉谢小静、黄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蕊红,谢小静,黄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林蕊红,女,汉族,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杨华玉,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静,女,汉族,住阳江市。被告:黄道龙,男,汉族,住阳江市。原告林蕊红诉被告谢小静、黄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明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蕊红委托代理人杨华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小静、黄道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蕊红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6日,被告谢小静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现金38000元,被告谢小静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口头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被告谢小静在2014年1月26日前支付了当月的利息760元后,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被告谢小静与被告黄道龙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经多次向两被告催收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2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小静、黄道龙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谢小静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2月26日向原告林蕊红借款38000元,并由被告谢小静签写《借据》交原告收执。该《借据》载明:“本人谢小静向林蕊红借现金(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正¥38000元),如需要还钱,要经过曾超当还钱)”。借款时,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原告林蕊红经向被告谢小静催收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如诉称。庭审中,原告林蕊红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经询问原告,其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此项主张。另查明,谢小静与黄道龙于2009年12月9日在阳江市江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记录在案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为证,本院经庭审质证后,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谢小静尚欠原告借款38000元,有谢小静签写的《欠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认定。经原告催收后,被告没有在合理期限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谢小静偿还尚欠借款38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林蕊红主张利息计算问题。在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而原告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此项主张,应认定本案为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贷,故被告谢小静向原告支付的借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请求超出该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谢小静、黄道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应认定上述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黄道龙应对谢小静尚欠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谢小静、黄道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谢小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8000元及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5月2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给原告林蕊红。二、被告黄道龙对被告谢小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小静、黄道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