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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乔泽明与王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乔泽明,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王龙,男,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本院在执行乔泽明申请执行王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龙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现该案已委托被执行人现居住地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