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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立民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兆铁与邢台县西黄村镇人民政府、李春林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兆铁。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县西黄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西黄村镇西黄村村。法定代表人郭彦虎,系该镇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林。上诉人李兆铁、邢台县西黄村镇人民政府因相邻通行纠纷,不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47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邢台县西黄村镇人民政府将原马河乡政府手工业社厂房18间、南房6间、北房6间、南北通行道路及院北空地(因行政区划调整,原马河乡政府财、物并入西黄村镇政府)转让给李兆铁、李维兴;将原马河乡政府东院土地及房屋转让给被告李春林等六户。双方当事人诉争围墙登记在邢县字第02024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范围内,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马河乡人民政府,该围墙是否拆除应由西黄村镇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兆铁的起诉。上诉人李兆铁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邢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理由为,一、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所拆“围墙”登记在邢县字第02024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范围内,登记证书上显示房屋所有权人马河乡政府,从而驳回上诉人一审的起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宅院、土地使用权,双方为不动产相邻关系,因相邻关系发生的侵权纠纷,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第二,该围墙虽然登记在马河乡政府名下,但实质上所有权早已发生改变,只是登记没有变更的问题。根本不影响相邻权人作为适格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三,上诉人所诉为相邻权纠纷,要求解决的是通行的问题,而不是道路的规划问题。第四,乡政府已经就双方通行及权属问题进行了处理,也明确表示该路已随宅院一并转让,所诉围墙属于上诉人所有。上诉人邢台县西黄村镇人民政府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审理此案。理由为,上诉人认为李兆铁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邢台县法院以相邻关系通行纠纷为案由审理,对于侵权应是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对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案件才由镇政府处理,而事实上镇政府已依约对界限进行了划分,也就是说确权比较明确,不必要再作出确权决定,应由法院依法受理作出判决。被上诉人李春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当事人纠纷所涉及的围墙登记在邢县字第02024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范围内,所有权人为马河乡人民政府,故该围墙应否拆除等事宜应由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李兆铁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温立营代理审判员武聪代理审判员张二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尚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