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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建波与赵海森、韩文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波,赵海森,韩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异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波。被执行人:赵海森。被申请追加人:韩文玲。本院在执行王建波与被执行人赵海森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王建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韩文玲为被执行人。经查,赵海森与韩文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海森向王建波借款1000万余元。借款到期后,由于赵海森不还,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赵海森与韩文玲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双方共同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王建波要求追加韩文玲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韩文玲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飞审 判 员  邢长缨代理审判员  陈燕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志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