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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方不五聚众斗殴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不五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724号罪犯方不五。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不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四名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324646元(被告人王建理父母已代为赔付的7000元应予扣除)。被告人方不五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琼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罪犯方不五于2013年10月14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方不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方不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方不五自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15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罪犯方不五与四名同案犯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324646元(罪犯王建理父母已代为赔付的7000元应予扣除)。2014年6月12日,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法执字第70号执行裁定,以罪犯方不五与其他同案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二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项、第六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方不五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方不五客观上未能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不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陈杨丽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