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张松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张松朋,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884号原告李志强,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张松朋,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张松朋、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志强负担。审判员 丛金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锦杰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