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德兵与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德兵,陶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97号原告:徐德兵,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陶敏,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徐德兵与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兵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德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秋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