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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建祥与赵安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祥,赵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祥,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赵安先,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祥与被执行人赵安先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安先应向申请执行人高建祥支付现金3284元。现被执行人赵安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沂南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284元,尚未支付3284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