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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正利与喻源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正利,喻源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31号申请人陈正利,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喻源革,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正利与被申请人喻源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利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正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正利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保全费227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孙佳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简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