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振欣与杜君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欣,杜君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840号原告:金振欣。被告:杜君森。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振欣与被告杜君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振欣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