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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振欣与杜君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欣,杜君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840号原告:金振欣。被告:杜君森。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振欣与被告杜君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振欣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