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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沈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告:孟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胜调解协议时间:2015年8月10日地点:洗马法庭审判员:黄勇书���员:王胜原告:沈某。被告:孟某。原告沈某及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沈某及被告孟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建造的位于浠水县绿杨乡乱石河村7组的两联一层房屋归被告孟某所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被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