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南京东腾物资事业有限公司与王志超、王胜群、吕思翔买卖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东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吕某甲,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509号原告南京东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彤天路101号“千人之家”大厦。法定代表人赵家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君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甲,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紫艳,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丹燕,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峰,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生。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东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东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东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原告南京东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蕊人民陪审员 叶东风人民陪审员 黄 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周凤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