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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陆斌与李永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斌,李永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13号申请执行人:陆斌,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永城,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陆斌与被执行人李永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怀民一初字第02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永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怀执字第0084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开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怀民一初字第02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