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烈与黄前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烈,黄前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张烈。被执行人:黄前程,公务员。张烈与黄前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定商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黄前程未履行上述调解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张烈于2015年5月5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前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尚应归还借款10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元,并支付执行费2932.9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7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