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向臣与李秀丽、黄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臣,李秀丽,黄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李向臣。被执行人李秀丽被执行人黄国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臣与被执行人李秀丽、黄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秀丽、黄国强已将(2015)台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台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迪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