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黄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欲与被告黄某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阙周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熊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