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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军宽、凌华芬诉被告朱建成、淅川县坤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宽,凌华芬,朱建成,淅川县坤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116号原告王军宽,男,汉族,生于1964年。原告凌华芬,女,汉族,生于1967年。被告朱建成,男。被告:淅川县坤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宽、凌华芬诉被告朱建成、淅川县坤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宽、凌华芬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