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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刘月海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海,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行初字第35号原告刘月海。被告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二线商贸城东500米。法定代表人于大端,局长。委托代理人巴小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刘焕亮,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法制办科员。原告刘月海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月海负担。审 判 长  陈新民人民陪审员  翟淑坤人民陪审员  刘桐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