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诉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029号原告:吴××,女,30岁。被告:张××,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