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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诉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029号原告:吴××,女,30岁。被告:张××,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