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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孝感市自来水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孝感市自来水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07-3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邹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大明,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帅,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孝感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槐荫大道182号。法定代表人:李锦林。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孝感市自来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07-2号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孝感市自来水公司500万元的银行存款。现因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已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孝感市自来水公司500万元的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