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邓新文与姜峰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新文,姜峰,农安县太平池水库管理局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32号原告邓新文,1932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姜峰。第三人农安县太平池水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崔玉林。本院在审理邓新文与姜峰、第三人农安县太平池水库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新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