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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邓新文与姜峰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新文,姜峰,农安县太平池水库管理局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32号原告邓新文,1932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姜峰。第三人农安县太平池水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崔玉林。本院在审理邓新文与姜峰、第三人农安县太平池水库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新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