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卢某、闫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闫某,李某甲,任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25号原告:卢某,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原告:闫某,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甲,女,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任某,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闫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闫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闫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