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8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沈卫根,胡大芳,洪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874-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沈卫根。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童中权。被执行人:沈卫根。被执行人:胡大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洪玉萍,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沈卫根、胡大芳、洪玉萍借款合同���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沈卫根、胡大芳、洪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大芳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