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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荣与唐春海、李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唐春海,李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居民。被执行人唐春海,居民。被执行人李克英,居民。申请执行人李荣与被执行人唐春海、李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春海、李克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5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