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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卢国伟与李香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国伟,李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卢国伟。被执行人李香兰。本院在执行卢国伟、吴颂新申请执行李香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宾阳县国土资源局和宾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出代为履行指定行为委托书,上述有关部门已经按照委托书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伟成审 判 员  韦乃彪代理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