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月富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初字第31号原告沈月富,男,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向阳、周兵。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负责人高宣颐,教导员。委托代理人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月富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一案中,原告沈月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月富负担。审 判 长 夏文浩人民陪审员 张敏华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朱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