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子见诉叶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见,叶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张子见,男,195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叶俊峰,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缺席)原告张子见诉被告叶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子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俊峰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子见诉称,2014年6月23日被告叶俊峰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前还清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不还款,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5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叶俊峰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被告叶俊峰向原告张子见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4年7月14日前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借据一枚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叶俊峰向原告张子见借款并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叶俊峰应按照约定偿还欠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的规定下:被告叶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子见借款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奕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