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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武希伟、仁素香与华学连、王德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希伟,仁素香,华学连,王德秀,华建红,华加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武希伟,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永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仁素香,居民。被告华学连,居民。被告王德秀,居民。被告华建红,居民。被告华加庆,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希伟、仁素香诉被告华学连、王德秀、华建红、华加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希伟、仁素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希伟、仁素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希伟、仁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希伟、仁素香负担。审 判 长  沈 利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