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武希伟、仁素香与华学连、王德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希伟,仁素香,华学连,王德秀,华建红,华加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武希伟,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永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仁素香,居民。被告华学连,居民。被告王德秀,居民。被告华建红,居民。被告华加庆,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希伟、仁素香诉被告华学连、王德秀、华建红、华加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希伟、仁素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希伟、仁素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希伟、仁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希伟、仁素香负担。审 判 长 沈 利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